为了积极推进后勤工作的社会化,规范大连医科大学后勤管理处组织行为,保证后勤管理处科学管理和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后勤管理处以“三服务两育人”即为教学、科研、师生生活服务和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宗旨,以公益服务为主导,立足校内服务,适度外延服务、兼顾经营服务的运行模式为特征的多个科室及服务中心实体组成的综合性后勤服务机构,合法经营,规范运作,服务为本,讲求效益。
第二条 后勤管理处是一个集服务、经营于一体的经营服务实体,其基本属性为事业单位,逐步企业化管理。学校与后勤管理处在校内服务管理上为明确的甲、乙关系,后勤管理处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
第三条 后勤管理处是隶属于大连医科大学,具有人、财、物相对独立的服务机构,后勤管理处实行处长负责制,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后勤管理处服务范围:学校基本建设、维修管理、基础设施运行保障、房产管理、能源管理、校内物业、楼宇保洁、班车运行、绿化养护、防台防汛、预防保健、爱国卫生、计划生育、餐饮供给、学生住宿、洗浴洗衣、车辆运输、家属区住宅物业等方面职能。
第五条 后勤管理处接受学校对所辖服务范围、服务质量标准进行检查、监督、协调。对涉及全校师生员工利益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调整应通过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批准。
第六条 各科室、服务中心是后勤管理处领导下的服务机构,承担学校相应的后勤服务任务,解决本部门的各项管理事务。
第七条 各科室、服务中心接受后勤服务集团的领导,应明确后勤管理处具体的工作要求,维护后勤管理处的整体形象和全局利益,完成后勤管理处下达的经济目标、服务目标、内部管理目标和员工学习与成长目标。
第八条 各科室、服务中心在完成后勤管理处下达的各项目标条件下,具有相对的管理自主权。
第九条 后勤管理处财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逐级审批、分户核算的管理制度,后勤管理处设财务核算中心,为学校的二级财务;财务核算中心经管后勤各服务中心的财务工作,建立健全后勤服管理处核算体系。
第十条 后勤管理处使用和经营的现有学校资产,根据使用范围和功能,采取零租赁办法,明确其相应的保值责任。后勤管理处应将原固定资产、新增资产造册登记,严格管理,逐步增强后勤管理处实力。
第十一条 后勤管理处财务核算中心应在每季度向主管校长报送财务报表,年终应向学校财务报送财务报表,自觉接受学校的领导检查。
第十二条 后勤管理处实行严格的工作岗位管理,各科室、服务中心根据其职责范围明确岗位数,岗位职责、任务,绩效标准,上岗条件及待遇。实行劳动聘用合同制,采取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竞争上岗。后勤管理处与员工的关系为规范的劳动聘用合同关系。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是后勤最宝贵的财富,后勤管理处和各科室、服务中心应提供各种学习培训机会,不断挖掘员工的潜能,提高员工的素质,为后勤的发展不断注入新的血液。
第十四条后勤管理处实行内部工资制度,目前时期实行档案工资+岗位工资+效益工资+奖励工资的分配办法,取消学校工资的分配制度,原工资存入档案。
第十五条 后勤管理处党的组织及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机构按学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后勤管理处及其各科室、服务中心要坚持两手抓,在抓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要抓好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后勤员工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十七条 加强后勤管理处党风廉政建设,勤政为民,廉政自律。
第十八条 后勤管理处依法保护后勤员工的正当权益,民主参与后勤管理。
第十九条 本条例的解释和修订权归后勤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