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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大连医科大学工程项目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2025年05月08日 16:03:13   后勤管理处   (点击次数:)

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完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监督机制,确保工程项目验收质量,明确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大连医科大学采购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凡使用学校资金,与学校基本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相关的新建、扩建、改建、修缮等各类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履约验收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验收是指基本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项目中重要的过程验收和竣工验收,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实体(或实物)验收和工程档案资料验收等。

第二章验收组织与实施

第三条施工单位在申报各类验收前,应完成工程验收内容的自验,自验合格后方可提交完整的工程资料,报项目监理单位、后勤管理处,申请相应内容的正式验收。监理单位、后勤管理处在接到验收申请后必须对工程实体(或实物)与工程资料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后如认为不符合验收条件,则须及时下发整改意见,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第四条后勤管理处在工程验收前,应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做好验收前准备工作,检查工程是否具备验收条件及资料完整性,并全程监督、参与工程的验收工作。需要上报政府主管部门专项验收的做好上报协调工作。

第五条监理单位、后勤管理处经检查确认该申报验收工程已具备验收条件时,即可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该项目的验收。过程验收须在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

第六条需要上报政府主管部门验收的专项工程(包括消防、防雷、环保、人防、市政、绿化、管线和规划等),按照有关程序要求进行,监理单位、后勤管理处出具资料完整、具备报验条件的书面报告后,校方即可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该项目专项验收。

第七条过程中重要隐蔽工程验收

(一)隐蔽工程开工前,由施工单位负责对其所用材料进行自检,检验内容包括:厂家提供的材质证明、外观检查、抽样试验等,检验结果均合格后报监理单位、后勤管理处,经对现场材料和资料复核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二)隐蔽工程施工应在监理单位、后勤管理处的监督下进行,隐蔽工程施工应严格按规程、规范及作业指导书进行施工。

(三)隐蔽工程施工完毕后,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单位、后勤管理处检验,确认合格后各方可进行后续施工。

第八条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由监理单位、后勤管理处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后,组织验收小组,牵头竣工验收工作,其中:

1.集中采购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验收小组由以下人员的单数组成:后勤管理处分管基建维修工作负责人、基建维修科室负责人、工程项目现场负责人、使用部门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等。

2.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工程项目,验收小组由以下人员的单数组成:后勤管理处分管基建维修工作负责人、基建维修科室负责人、工程项目现场负责人、使用部门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如工程项目涉及资产、家具、设备、消防及安防建设、通信及网络建设、实验室建设等,则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等职能部门相关人员一并参与验收。必要时可聘请校外专家参加验收,并出具专业意见。

参与竣工验收的验收小组成员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验收小组成员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并加盖所在单位(部门)公章。

第三章档案资料管理

第九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安排专业资料员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工程资料进行准备、收集、整理和保管。保证资料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并在工程竣工时根据档案管理规定的内容将工程资料归档保存。

第十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后勤管理处要随时整理各项工程相关资料,主要包括:合同、施工图、竣工图、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文件、采购文件、施工现场影像资料、现场签证和工程变更资料、验收资料、审计结算资料、工程相关资料等。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中所述监理、勘察、设计以及校内各职能部门等单位,根据工程项目实际而确定,不泛指全部工程项目。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学校公共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及环境等进行土建修缮、装修、水电气安装以及相关配套大型设备设施等维修改造,对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及损失由相关单位和个人自行承担。对未经后勤管理处许可并管理的工程项目,后勤管理处不予验收及后期维修。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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